王志军交通肇事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作者:未知 时间:2016-01-04 来源:互联网

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阳刑执字第1560号
罪犯王志军,男,1982年4月7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河北省魏县人。山西省屯留县人民法院以(2013)屯刑初字第2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认定其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连带赔偿附带民事原告68425.5元。刑期自2012年11月22日至2016年11月21日止。该犯现在山西省阳泉第二监狱服刑。
执行机关山西省阳泉第二监狱于2015年10月15日提请本院对罪犯王志军予以减刑。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山西省阳泉第二监狱提出,罪犯王志军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评审总体较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并努力完成任务,态度端正,出勤正常。并向本院提交奖励审批表、评审鉴定表、出勤和三项学习成绩情况等材料,用以证明该罪犯确有悔改表现。
本院审核了执行机关提交的上述材料,对该罪犯的悔改表现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王志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予以减刑,综合考量该犯的所犯罪行及现有悔改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王志军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执行到2016年1月21日止)。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