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联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陈楚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作者:未知 时间:2016-01-08 来源:互联网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穗荔法民三初字第1441号
原告:广州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荔湾区。
法定代表人:杜X希,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其伟、朱书丹,广东国智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人员。
被告:陈X华,户籍地址:广东省普宁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陈X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州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广州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