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新源溪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与曾坚租赁合同纠纷
作者:未知 时间:2016-01-08 来源:互联网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穗荔法民三初字第1537号
原告:广州市XXX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荔湾区。
法定代表人:周X中,职务:经理。
被告:曾X,
委托代理人:阳熙梅,广东金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游小玲,广东金粤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市XXX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曾X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1月2日申请撤回对被告曾坚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宣判前申请撤回对被告曾坚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市XXX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曾X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广州市XXX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