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条款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是否必然无效?
作者:未知 时间:2015-05-15 来源:互联网
合同条款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是否必然无效?
2013年6月15日,周某在担任某村主任期间,未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自作主张,代表村委会与村民王某签订了一份村集体土地租赁协议并加盖了村委会公章。后新一届村委会以周某所签土地租赁协议未经村民会议同意,属于无效合同为由,将王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认定协议无效。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周某作为在任的村主任与王某签订土地租赁协议时,虽然没有经过村民会议讨论决定,其行为违反了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4条“以借贷、租赁或其他方式处分村集体财产,经村民会议或授权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的规定,但该规定主要是对村民委员会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的管理性规定,并不属于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不能仅因违反此管理型规定而认定合同无效,故应认定该土地租赁协议为有效合同。
广州合同律师、知名经济纠纷处理专家任勇波律师说道,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对于该土地租赁协议是否属于无效合同,原被告双方意见截然不同。原告认为,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相关规定,该土地租赁协议未经村民委员会讨论决定,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合同。被告认为,合同法第52条第5项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仅指违反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4条的规定,属于管理型规定而非效力性规定,故该土地租赁协议应当有效。
任勇波律师解释道,事实上,合同法第52条第5项明确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4条又明确解释“强制性规定”是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在合同法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缩小了合同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的情形。因此,并非所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就必然导致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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